(2020)鲁0725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王康宁、张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康宁;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25财保202号申请人:王康宁,男,199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被申请人:张俊,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文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