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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黄渊、陶赟与杭州雅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渊,陶赟,杭州雅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854号原告:黄渊。委托代理人:陈志刚。原告:陶赟。委托代理人:陈志刚,被告:杭州雅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万军。原告黄渊、陶赟为与被告杭州雅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淇投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渊、陶赟委托代理人陈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淇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渊、陶赟诉称,2008年2月,依约将其所有的座落东新园雪峰苑4幢商3号和4号商铺租赁给雅淇投资公司,期限自2008年2月20日至2011年2月19日止。2010年4月,雅淇投资公司在未办理交结手续就搬迁他处,至今雅淇投资公司拖欠2010年2月20日至4月19日租金6666.67元,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水电费4307.2元及2008年2月16日至2010年4月30日物业费2417.1元,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协议,雅淇投资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6666.67元、水电费4307.2元、物业费2417.1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雅淇投资公司未作答辩。黄渊、陶赟提交证据如下:1、2008年2月16日租赁协议。证明黄渊、陶赟与雅淇投资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2、2010年4月6日东新园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物业费及水电费清单。证明雅淇投资公司在租赁期间拖欠物业费2417.1元、水电费4307.2元。3、房产权证书。证明租赁的房屋即座落东新园雪峰苑4幢商3号和4号商铺系黄渊、陶赟所有。雅淇投资公司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雅淇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黄渊、陶赟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2月16日,黄渊、陶赟与雅淇投资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雅淇投资公司向黄渊、陶赟租赁座落于东新园雪峰苑4幢商3号和4号商铺,租赁期三年即自2008年2月20日至2011年2月19日止,第一年租金为30000元,第二年租金为35000元,第三年租金为40000元,其中第二年租金于2009年2月16日交付,第三年租金于2010年2月16日交付,雅淇投资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交付保证金5000元,另雅淇投资公司承担在租赁期间的水电、通讯费及物业费等,并按时向有关部门交纳。如任何一方违约或未达到本合同约定,单方终止合同条件而擅自终止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交纳违约金10000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黄渊、陶赟依约交付商铺,雅淇投资公司交纳保证金5000元。2010年4月,雅淇投资公司在未与黄渊、陶赟办理交结手续就搬迁他处,至今拖欠2010年2月20日至4月19日租金6666.67元,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水电费4307.2元及2008年2月16日至2010年4月30日物业费2417.1元。黄渊、陶赟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黄渊、陶赟与雅淇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确认有效。黄渊、陶赟依约交付了商铺,雅淇投资公司也支付了保证金,因此,双方的租赁关系成立。由于雅淇投资公司未及时付清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及租赁费,已构成违约,现黄渊、陶赟要求雅淇投资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417.1元、水电费4307.2元及违约金10000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鉴于雅淇投资公司已于2010年4月搬出所租赁的商铺,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必要,现黄渊、陶赟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本院应予准许,雅淇投资公司尚应支付2010年3月、4月租赁费6666.67元,但应扣除已交付的保证金5000元。雅淇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雅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黄渊、陶赟于2008年2月16日签订的租赁协议解除。二、杭州雅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黄渊、陶赟租金1666.67元、物业费2417.1元、水电费4307.2元及违约金10000元,合计人民币18390.97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黄渊、陶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杭州雅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人民币512.5元,由杭州雅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