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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怀行执申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怀远县卫生局执行案裁定书(14)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卫生局,韩希素诊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怀行执申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左国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韩希素诊所。负责人韩希素,农民。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局以被执行人韩希素诊所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怀卫医罚(2010)15号卫生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怀远县卫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怀卫医罚(2010)15号卫生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怀卫医罚(2010)15号卫生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支立好审判员  钱金林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二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