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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甲与陈某某、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陈某某,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409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陈某某。被告:顾某某。原告张甲诉被告陈某某、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乙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2月14日,被告陈某某因交保险费时钱不够向原告借款11947元,并由被告陈某某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11947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陈某某于2007年12月24日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张甲借款11947元的事实。2、被告陈某某和被告顾某某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和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顾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张甲与被告陈某某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11947元,由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逾期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某某、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甲借款119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49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黄志远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人民陪审员  蒋约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书 记 员  应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