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三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0678号原告路某某,女,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5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