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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三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0678号原告路某某,女,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5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