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谭文勇与谭学念、朱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文勇;谭学念;朱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谭文勇,男,1948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区。被告谭学念,男,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朱秀丽,女,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文勇与被告谭学念、朱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由原告谭文勇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审 判 员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钱 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