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谭文勇与谭学念、朱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文勇;谭学念;朱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谭文勇,男,1948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区。被告谭学念,男,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朱秀丽,女,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文勇与被告谭学念、朱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由原告谭文勇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审 判 员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钱 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