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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涡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胡四安社会抚养费征收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胡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涡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云超,主任。被执行人:胡四安,男,43岁,汉族,住涡阳县。申请人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2010年5月8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结案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胡四安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理审判员 张会华审判员 王淑芹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