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商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枣庄宏昌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奥林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宏昌电子有限公司,山东奥林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中商初字第1156号原告:枣庄宏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乐鹏,职务:总经理被告:山东奥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开��区。法定代表人:孙景银,职务:总经理原告枣庄宏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林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宏昌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乐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奥林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枣庄宏昌电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在建设银行枣庄市中支行为被告担保贷款,被告到期未还银行贷款,原告向银行支付140000元代偿款,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1、要求法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4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山东奥林服饰���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于2013年5月3日向山东奥林服饰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2014年5月2日贷款到期。枣庄宏昌电子有限公司与枣庄天源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对山东奥林服饰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山东奥林服饰有限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枣庄宏昌电子有限公司代替山东奥林服饰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14万元。2014年6月6日,山东奥林服饰有限公司承诺:以上代偿款14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于2014年6月20日归还,承诺期限到期后,山东奥林服饰有限公司未能偿还枣庄宏昌电子有限公司代偿款14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代被告偿还了贷款14万元后,有权向被告华追偿。被告被告华友谊与原告董红义达成的协议书,对于该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被告华友谊、孔慧芳应当及时偿还该欠款。综上,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诉理应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山东联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156294元;二、被告丁后付、枣庄市恒吉港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山东联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违约金15629.4元及律师费8000元,并对被告沈建国的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7元,由被告沈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兆英审判员 刘 叶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