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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魏正会与楼宏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正会,楼宏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71号原告:魏正会。被告:楼宏柯。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正会诉被告楼宏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正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