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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宏与楼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宏,楼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494号原告楼宏,经商,乌市稠城街道莹波路5幢1号。委托代理人吴光东,。被告楼延峰,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桥东别墅28号。联系电话:1395795****、13806792228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宏诉被告楼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宏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楼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