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宏与楼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宏,楼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494号原告楼宏,经商,乌市稠城街道莹波路5幢1号。委托代理人吴光东,。被告楼延峰,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桥东别墅28号。联系电话:1395795****、13806792228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宏诉被告楼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宏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楼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