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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姚招兰与胡成家、姚美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招兰,胡成家,姚美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姚招兰,农民。被执行人胡成家,农民。被执行人姚美娣,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211号姚招兰与胡成家、姚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成家名下的位于坎墩街道四塘南村三间两层半楼房中的东首两间楼房正在另案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姚招兰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胡成家、姚美娣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姚招兰人民币103200元,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1180元、执行费14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8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姚招兰发现被执行人胡成家、姚美娣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待胡成家的上述房产处理完毕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