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姜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晓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汤国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晓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汤国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上海晓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559-3)。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田旺路85号。法定代表人:陈秋仙,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为荣,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国定,227195205044075),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山西村张家园15组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晓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晓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慈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由原告上海晓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文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叶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