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建会与韩婉珍、胡忠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会,韩婉珍,胡忠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会,农民。被执行人韩婉珍,农民。被执行人胡忠堂,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执民字第172号张建会诉韩婉珍、胡忠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建会与被执行人韩婉珍、胡忠堂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韩婉珍、胡忠堂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72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韩婉珍、胡忠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建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