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919号原告:张某。被告:蒋某甲。原告张某为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被告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诉称:1999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蒋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3月上旬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自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虽经好友多次劝说,双方仍没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蒋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500元共计48000元。三、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债务承担。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蒋某甲辩称:1999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蒋某乙。我不同意离婚,我一直在外面打工,原告都是在家里抚养孩子,夫妻感情是好的。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蒋某乙。婚后双方因琐事有过争执,造成感情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原、被告的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