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辖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应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上诉人应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0)台三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经营的加工厂在三门县辖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学 文审 判 员 牟崇华审判员金立友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 敏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