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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鲍某某诉被告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段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鲍某某。法定代理人鲍某。被告段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鲍某某诉被告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