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福春与温岭市万兴纸箱包装厂、周玲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福春,温岭市万兴纸箱包装厂,周玲斌,陈宗荣,蔡顺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768号原告:金福春,温峤镇上街村。被告:温岭市万兴纸箱包装厂,住所地:温岭市温峤镇琛山村。负责人:孙学瑞。被告:周玲斌,温峤镇琛山村大台门里28号。被告:陈宗荣,温峤镇明因路沙地4-65号。被告:蔡顺富,横峰街道邱家岸村1-1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福春与被告温岭市万兴纸箱包装厂、周玲斌、陈宗荣、蔡顺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福春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福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原告金福春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