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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游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航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5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航,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筠连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2月2日被传唤到案,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游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游航伙同杨某(另案处理)及杨某的朋友(身份不详)经预谋,至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高家岑某家,爬窗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及黑色联想家悦C1018E液晶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800元)、白色三星手机1只(无法估价)、黑色手机1只(无法估价)。上述事实,被告人游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岑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认证报告书、手印鉴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及被告人游航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航以盗窃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游航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0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