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樊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樊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966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樊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黎明,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某某为与被告樊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金星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樊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22日,被告樊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3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借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3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支付违约金12900元。原告提供:1、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樊某某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借据内容是原告授意出具。被告王某某对证据1有异议,借据中的借款用于进货,两被告从未经商,不存在进货;对证据2没有异议。被告樊某某辩称,被告分别于2009年1月、2月、4月20日向原告各借10万元,但实际只取得借款24万元,6万元作为利息在借款本金某某接扣除的。借款均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2009年3月,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万元。2009年4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43万元的借条一份,其中13万元是利息。2009年11月20日被告归还原告1.8万元,另外被告还从广州分两次通过银行汇款归还原告2万元,未还本金只有20万元,这20万元被告愿意归还,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樊某某未提供证据。被告王某某辩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第一被告一直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两被告已于2010年3月离婚。原告所诉的借款,第二被告不知情,第一被告也未将借款用于家某开支,该借款不是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对第二被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第二被告的诉请。被告王某某提供:1、离婚证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10年3月因感情破裂离婚;2、第一被告于2000年11月30日书写的保证书一份,证明第一被告有赌博恶习,两被告经常为此发生争吵。原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保证书证明不了第一被告有参赌行为。被告樊某某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提供证据1予以确认,证据2保证书相隔时间已近10年,且保证内容为不再参赌,本院不能确认其证明力。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0年4月6日,两被告登记结婚。2010年3月1日,两被告登记离婚。2009年4月22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樊某某向任某某借到人民币43万元,用于进货,定于2009年10月21日之前归还,逾期归还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以借款总额的3%计算。借期届满后,经原告催讨,第一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43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足以认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逾期计息,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该借款虽然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某共同生活或经营,且两被告现已解除婚姻关系,应认定为第一被告的个人债务,由第一被告清偿。第一被告以未还本金只有20万元的辩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任某某借款4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9年10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3元,由原告负担703元,被告樊某某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