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绍君犯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绍君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1944号罪犯陈绍君,于浙江省宁海县,现在象山县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了(2010)甬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绍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象山县看守所2010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绍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绍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绍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绍君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儿审 判 员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