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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章国根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444号原告:章国根。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住所地:嘉善县施家南路406-412号。负责人:刘建中,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海生,男,1957年2月14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国根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国根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国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