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邱××、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邱××,许××,嘉兴××有限公司,浙江××××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293号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镇××路××号。代表人:韩××。委托代理人:沈××、马×。被告:邱××。被告:许××。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侧、环城西路东侧汇丰商务写字楼b403号。法定代表人:邱××。被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路××号。法定代表人: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诉被告邱××、许××、嘉兴××有限公司、浙江××××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以“双方已就该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撤回对被告邱××、许××、嘉兴××有限公司、浙江××××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爱平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