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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陈某某、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陈某某,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766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寿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孟某。被告:张乙。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陈某某、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某申请笔迹鉴定,本院已予准许,现鉴定结论尚未作出,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仙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