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陈某某、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陈某某,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766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寿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孟某。被告:张乙。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陈某某、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某申请笔迹鉴定,本院已予准许,现鉴定结论尚未作出,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仙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