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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钟某乙、吴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吴某,钟某丙,钟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643号原告钟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克平。被告钟某乙。被告吴某。被告钟某丙。被告钟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钟某甲与被告钟某乙、吴某、钟某丙、钟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钟某甲负担。审判员  林波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