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曾万金与陈礼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万金,陈礼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曾万金,男,194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陈礼树,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万金与被告陈礼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万金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万金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万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万金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