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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洪联华与邱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联华,邱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29号原告:洪联华,30204541215301),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24弄17号。被告:邱仁军,成年,街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联华与被告邱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联华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联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1558元,财产保全费1224元,合计2782元,由原告洪联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 绒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