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北执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爱香与安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女,安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北执字第325-2号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5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安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杨爱香申请执行安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北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因需要为申请执行人杨爱香办理房产转移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位于安阳市金利公司营住楼1号楼1单元东户二层、三层两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继霞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一〇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宋建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