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甬刑执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建波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1880号罪犯陈建波,于浙江省宁波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了(2006)甬仑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以(2009)浙甬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建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9年获监狱年度记功奖励和单项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