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吴商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0253号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的权,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338号。法定代表人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99元,由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 欣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亦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