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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建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建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绍兴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调英。委托代理人:倪伟明、何烨磊。被告:丁建苗。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建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建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