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高塘大同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高塘大同纸箱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04号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福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叶国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建庭,男,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职工,住慈溪市。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高塘大同纸箱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大同村。负责人:顾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高塘大同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晓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