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99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尤某某。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烨独任审理,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尤某某、被告李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8月22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10年正月双方某某争吵,原告回到娘家,虽经亲属调解,双方仍未和好,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各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8万元;各半享有共同债权13万元。被告李某乙答辩称:原告诉称的经人介绍认识、结婚登记时间、生育儿子等情况某。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过吵打,但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不存在。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丙。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发生过吵打。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发生过吵打,但只要能够互谅互让,积极沟通,相互尊重,共同持家,为家庭完整及儿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关系能够改善。综观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夫妻现状及离婚原因等情况分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李 烨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