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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虞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731号原告:虞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黄金海岸a10幢102室房产(价值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黄金海岸a10幢102室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海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