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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覃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186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段小会,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慧。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某撤回对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覃某负担。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