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齐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覃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186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段小会,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慧。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某撤回对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覃某负担。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