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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93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鑫,男。被告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3213××.×)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7.00元,本院减半收取2478.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判长 阮  思  宇审判员 罗  映  清审判员 钱  翠  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建益(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