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93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鑫,男。被告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3213××.×)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7.00元,本院减半收取2478.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判长 阮 思 宇审判员 罗 映 清审判员 钱 翠 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建益(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