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一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一初字第69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青,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权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