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李智国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智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诉讼代理人王欣。被告人李智国。因本案于2010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智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0年5月7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的父母与被告人李智国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0年5月1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向本院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