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柳一民与朱永波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永波,柳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7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永波(曾用名朱海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一民。上诉人朱永波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开封县,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龙亭区,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理审判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