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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0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20-07-20

案件名称

黄武胜、邓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武胜;邓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黄武胜,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城东区。 被执行人:邓贺,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武胜与被执行人邓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2民初4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截止至2017年7月19日,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允许被执行人从2017年9月19日起每个月至少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人民币1200元。还款账户:黄武胜,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揭阳东城支行,账号:62×××16。三、本案的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执行费1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武胜与被执行人邓贺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本案借款本金为81350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五十四期支付上述款项,第一期于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金额1500元;第二期至第五十三期于每月月底前偿还金额1500元;第五十四期的月底偿还185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签订本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以及解除账号冻结和微信账号的冻结,本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1302执291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志明 审判员  马 君 审判员  纪舜龄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向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