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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蓝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陶金娜与刘引娟、刘西京、王侠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金娜,刘引娟,刘西京,王侠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蓝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陶金娜,女,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引娟,女,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西京,男,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侠侠,又名王婉静,女,1979年5月1日生,汉族,职业同上。原告陶金娜诉被告刘引娟、刘西京、王侠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金娜与被告王侠侠、刘引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西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金娜诉称,2010年3月5日19时原告在别人家串门,被告刘引娟将原告从小房子叫到大房间,三被告便殴打原告。被告刘引娟、王侠侠用手抓原告脸及头发,三被告并拳打脚踢原告,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在蓝田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此事经公安机关处理,调解未果。现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751.80元、误工费2100元、护理费700元、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70元、交通费105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10936.80元,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刘引娟辩称,原告和被告王侠侠相互厮打,被告刘引娟上前去拉架,没有打原告,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费用。被告刘西京未答辩。被告王侠侠辩称,原告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强行从被告工作的货运部将房门拉走,此后被告王侠侠找原告要运费,原告不给反而恶言伤人,因此两人相互厮挽在一起,被告刘引娟、刘西京在拉架,没有打原告。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引娟、刘西京系姐弟关系,被告刘西京、王侠侠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5日早晨,原告在蓝田县蓝川招待所院内升华货运部提取托运的房门时与在该货运部工作的被告王侠侠发生争吵,未办理相关提货手续将房门取走,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当晚7时许被告刘西京、王侠侠与被告刘引娟及其丈夫找原告解决此事,在蓝田县物美建材市场蓝通水暖店找到原告,被告刘引娟、王侠侠与原告在蓝通水暖店门口言语不和,双方相互厮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被告刘西京也殴打原告,原告亦拿一根木制龙骨在被告刘西京头部打了一下。此后双方被人拉开,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晚原告去蓝田县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门诊治疗至2010年3月11日,支付医疗费2751.30元。事发后蓝田县公安局文姬路派出所接警后对此事进行查处,分别作出对原告罚款300元,对被告刘引娟、王侠侠均罚款500元,对被告刘西京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对原告所花费用调解未果。2010年3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案卷材料、医院门诊病历和医疗费票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货运部提货过程中与被告王侠侠发生争吵产生矛盾,此后三被告找到原告,双方言语不和,被告刘引娟、王侠侠与原告相互厮打,被告刘西京亦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对此三被告应对原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原告亦有一定过错,所以应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一节,因诉讼中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收入状况,所以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收入状况,计算误工费。原告受伤后在医院门诊治疗要求赔偿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事实理由不足,所以对此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引娟、刘西京、王侠侠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陶金娜医疗费2751.30元、误工费350元,共计3101.30元中的2190.91元,其余费用由原告陶金娜自行负担;对上述赔偿款项被告刘引娟、刘西京、王侠侠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陶金娜要求被告刘引娟、刘西京、王侠侠赔偿护理费700元、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70元、交通费105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金娜承担150元,被告刘引娟、刘西京、王侠侠承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铁牛审判员  毛朝晖审判员  任晓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