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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876号原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东闸口。法定代表人杨新亭,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大蔚,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被告西安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解放村西。法定代表人周忠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华,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78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