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吕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吕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小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起诉称:2004年被告因其丈夫经营的鄞州横溪大酒店装修需购买中央空调而向原告借款130000元,2008年被告归还了原告50000元,尚欠80000元。被告于2008年9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所欠借款至今未还,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80000元。被告杨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借款。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还款,逾期未还,有失诚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返还原告吕某借款8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小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龚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