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宗存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长立字第2号起诉人赵宗存。2010年5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该起诉书称,2000年7月,起诉人与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五二组村民丁伟登记结婚,同年8月将其户籍由陕西省安康地区旬阳县迁至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五二组。2001年8月,起诉人与丁伟离婚,其户籍一直在上塔坡村,且他一再向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但却迟迟未予办理。现起诉要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村民委员会及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给予起诉人同等村民待遇并划拨宅基地。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宗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毕山祥审判员 王平利审判员 薛仓善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