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1233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宏宇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8年,被告李某某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分二次共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期和利息,并由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判令:由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33000元(利息按月利率3%从2008年6月30日计算至2010年4月25日止,以后利息计算到实际履行日止)合计83300元。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提供了由被告李某某分别于2008年6月19日、2008年6月30日出具的借条二张、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9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某某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借期2个月。2008年6月30日,被告李某某又向原告胡某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借期1个月。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李某某至今未还。另查明,两被告于200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后于2009年11月24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某某分别于2008年6月19日、2008年6月30日出具的借条二张、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两被告现已离婚,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相应合法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某某、周某某归还原告胡某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在月利率3%的限额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08年6月30日起��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王宏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彩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