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瑞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管理局第一分局,陕西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09)碑民二初字第550号拆迁安置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瑞,西安市房地管理局第一分局,陕西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汤瑞,女,195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145号。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管理局第一分局,住所地本市端履门31号。法定代表人:潘天明,局长。被执行人陕西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端履门2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汤瑞与西安市房地管理局第一分局,陕西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09)碑民二初字第550号拆迁安置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管理局第一分局,陕西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