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商初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胥建忠与郑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建忠,郑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389-1号原告胥建忠,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千秋街94号2幢102室。委托代理人范荣坤,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顺兴,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德化6幢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建忠与被告郑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胥建忠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郑顺兴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郑顺兴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沈亚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寅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