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周广学与刘全宁、胡建保租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340号原告周广学与被告刘全宁、胡建保租赁一案,(2009)长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广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刘全宁现下落不明;胡建保在外地经营农家乐,但具体经营地不详,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详细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34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席德厚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