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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青平与朱吉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青平,朱吉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唐青平,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裕中渡沟村3组36号。被告朱吉祥,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朱家站朱二村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青平与被告朱吉祥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青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青平撤回对被告朱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青平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宣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