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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群恩与赵世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群恩,赵世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孙群恩,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世泉,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群恩诉被告赵世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群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1元,本院依法收取286元,由原告孙群恩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