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工××司与阜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工××司,阜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某某,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上××工××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阜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安徽省××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孟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址安徽省××以南东××路以西b110、b111商铺。负责人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工××司诉被告阜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某某、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工××司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皖10-a1067的变型拖拉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工××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阜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号牌号码为皖10-a1067的变型拖拉机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普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萍 更多数据: